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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8〕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洋浦保税港区(简称港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4〕8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