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3〕1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执法、强化监督,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流程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清算审核和审理工作职责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由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主管税务分局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小组,负责项目的审核工作,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局可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经局务会议决定,调配人员开展清算工作。
各市县区局成立清算审理委员会,主管税务分局成立清算审理小组。主管税务分局的清算审理小组,负责对清算审核小组的初审意见进行一级审理;市县区局的清算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清算审理小组的审理意见进行二级审理。参加审核的人员须向清算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清算审核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但不再参与该项目的审理工作。清算审理委员会由市县区局局长、副局长、税政法规科(室)、征管科技科(室)、监察科(室)负责人组成。
海口市和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确定“一级”或“二级”审理模式的项目标准。
二、清算工作程序
(一)清算申报。纳税人须在符合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条件90日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清算申报手续,按照《规程》第十二条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9〕102号
)第三条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并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符合《规程》第九条应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算申报。符合《规程》第十条可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分局确定清算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2),要求纳税人在90日内进行清算申报。
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算申报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对符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进行清算。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清算申报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办理延期申报时主管税务分局须核实该项目是否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若未足额预缴,须足额预缴后方可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手续。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最长不得超过90日,需延期30日以内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过60日的,由市县区局局长批准;需延期60日以上的,报省局批准。
(二)清算受理。主管税务分局应按照《规程》的规定受理清算申报,在5日内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以下审验:
1.审验清算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清算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分局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5)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齐。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清算补充资料的,主管税务分局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2.审验申报的房地产项目收入是否已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对未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待税款补缴入库后,再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分局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清算流程,签订《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廉政承诺书》(附件4)。
(三)清算审核。主管税务分局清算审核小组成员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底稿,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清算审核报告,并在清算审核报告上签名后,上报审理委员会。
1.由主管税务分局清算审核小组自行审核的项目须在60日内出具清算审核报告;由主管税务分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清算项目,中介机构需在40日内出具鉴证报告,主管税务分局清算审核小组20日内对鉴证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清算审核报告。审核小组成员须在审核报告上签名,上报主管税务分局审理小组。
2.在清算审核过程中需要纳税人提交补充资料的,应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5),并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次清算核准时限内);在清算审核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由清算审核小组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下户核查申请》(附件6)经相关领导批准(海口、三亚和儋州市局须报经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其他市县区局须报经局长批准),持《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7)和税收执法检查证下户核查,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3.各市县区局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