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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地税发〔2009〕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13〕1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六、七、八、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第五条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实行一级清算、审管分离的模式。各直属地税局要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和清算办公室,领导和具体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办公室成员由税政、征管、稽查及税务分局(税务所)人员组成。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的人员不参与管辖企业的清算工作。
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应按《规程》第六条规定加强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并实行动态监控;在清算工作中,积极配合清算工作,并向清算领导小组和清算办公室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二、各直属地税局可以委托工程造价事务所(甲级或乙级)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项目的鉴证和审核,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审计报告;也可以聘请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参与清算工作,由直属地税局作出清算结论。
有关费用标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出台的税务师收费标准执行。
清算项目鉴证和审核工作要对票据及其对应业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有必要的可对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各直属地税局要对中介机构的清算项目鉴证、审核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量。
三、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各直属地税局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除按《规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款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1、土地费用申报表
2、拆迁补偿费明细申报表
3、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5、基础设施建设费明细申报表
6、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7、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8、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明细申报表1
9、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明细申报表2
10、房地产销售收入明细申报表1
11、房地产销售收入明细申报表2
12、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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