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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7〕2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我省定期定额户(含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并由主管国税机关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51号)第一条第(五)款的原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
(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