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2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2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824号
)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国税发〔2005〕61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由于我市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因此各局在受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可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
规程
》)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暂不执行。
二、按照《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