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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69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浙江省最高质量奖项,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其中“提名奖”为“质量奖”附属奖项。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贡献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管理方法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包括各类组织中内设的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等);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1次。“质量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5个,其中中小型企业至少1个;“贡献奖”获奖团队和个人每次各不超过2个;“贡献奖”和“提名奖”每次合计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团队和个人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准则》。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企业的团队,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量管理专家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家代表组成,分类组建评委会成员库。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省评审办设在省质监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奖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团队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省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团队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省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省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组织)。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贡献奖”(团队)。
  1.团队所在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
  2.团队应有质量管理方法创新,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创新成果可推广应用。
  3.团队所在组织社会形象良好,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三)“贡献奖”(个人)。
  1.在本省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的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的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职岗位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