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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3〕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重要力量。为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要求和目标。促进社会办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公立和社会办医的协调发展,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作为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手段,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整体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办医的开放环境

(二)科学合理制定规划。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因素,结合城镇化进程,全面分析医疗服务需求与资源供给情况,修订完善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进入,其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不合理扩张,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暂停审批省级和部分市级医院在主城区内扩大床位规模的申请。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开设特需医疗服务,已开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疗机构要逐步缩小特需床位规模。

(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上层次的综合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开设中医坐堂诊所;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引导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增强竞争力。

(四)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把公立医院改制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适度减少公立医疗机构数量,降低公立医院比重。要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优化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

(五)建立便捷审批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将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香港、澳门、台湾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设置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六)完善人事录用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各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人事代理服务。

(七)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营医疗机构应为其医务人员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务人员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积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八)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积极破除医务人员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间相互有序流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多点执业,任何部门和机构都不得给申请多点执业人员设置障碍。

五、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九)规范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原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严禁民营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营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积极鼓励各地探索民营医疗机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政策。

(十)完善民营医疗机构投融资体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股票上市。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享有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许可资格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建立财政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机制。落实政府对社会事业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