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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发〔2015〕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三条(三)中的“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删除第三条(三)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资人将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学校的,不征收营业税”;

  删除第三条(三)中的“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我市教育领域,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综合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3〕4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 ( 甬政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拓宽开放领域、降低准入门槛、改善审批服务、创新合作机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在制定区域教育发展规划、调整区域学校布局时,各地要结合实际,为民办教育保留发展空间。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全日制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著名院校,举办满足特色需求的幼儿园、多样化特色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集团化的义务教育段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服务外籍学生学习的国际学校等。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举办或引进高端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老年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机构等。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合作共建项目。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等。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服务。鼓励民间资本以实物投放、参股等形式,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参与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大中专学生科研创业孵化基地共建,合作举办非独立的二级学院,合作开发建设新校区,合作建设教育改革发展、研究、评估、咨询类中介组织和机构,合作参与智慧教育和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或改造相关专业、开发相关课程等。

  力争到2020年,全市教育领域民间资本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比例由2014年的13.5%提高到20%;育人模式新颖、课程特色鲜明、教学方法创新、品牌效应明显的特色民办学校占全市民办学校总数之比由2014年15%提高到35%以上。

  二、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营利性的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非营利性的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可以按举办者自身意愿,选择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般确定为营利性,如要选择非营利性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确定。营利性的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研究制订,非营利性的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由民政、教育、编制等部门研究制订。

  已经成立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在本意见颁布实施后,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明确分类属性,经资产评估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法人重新登记手续。登记后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类管理信息。

  三、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完善用地保障政策

  各地要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利用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首先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配套要求,并由主管教育部门先行出具相关意见。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性质和教育用地用途均保持不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后,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用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通过招拍挂等有偿取得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教育机构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对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存量土地挖潜,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建设项目利用原有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教育设施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以降低建设成本。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公办教育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

  (二)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有偿取得的不属于教育设施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

  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可办理抵押的学校设施作抵押,或将具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学费收费权作为质押物,或通过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股东保证、股东其他股权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教育部门要建立相关财产登记、评估、确权、流转、托管(收费权)等配套制度。

  支持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对于办学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地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将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确定合理的担保风险补偿系数。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引导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投保,降低机构运营风险。对新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在县(市)区政府部门登记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30%;在市本级部门登记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补助60%。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经过非营利组织(含人民教育基金会、教育类社团)免税资格认定后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资人将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学校的,不征收营业税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鼓励民办学校利用受赠资产和办学结余依法建立基金会。企业纳税人通过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纳税义务人)通过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现行税法的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30%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享受与公办学校同价政策。

  (四)健全财政扶持政策

  建立政府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生均教育事业经费、保障教师待遇经费,探索设立教育发展产业基金及民办教育子基金,引导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办学项目,重点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实习实训平台建设、新产品合作开发等领域发展。

  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每两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社会效益好、信用评价高的单位,市和县(市)区财政将给予一定奖励性补助,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订。

  (五)营造教师保障环境

  具有教师资格、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应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为专任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对设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的市属民办中小学校,市财政以单位实际承担年金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市和各县(市)区应设立民办学校专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