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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科发高〔2016〕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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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3〕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为了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落实好我省“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任务,着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百企创强”活动,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

现将《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doc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25日




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落实好我省“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任务,着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百企创强”活动,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集中资源,加大在研发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在创新政策落实、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打造1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全球知名、全国有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二、培育条件
(一)创新能力。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企业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行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在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知名度,属市县重点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具备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企业销售规模在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三)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企业标杆
培育企业经5年发展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创新条件。拥有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科研设备原值总额4000万元以上。
研发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