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业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6〕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县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提高对外来建筑业(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43号)等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外来建筑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引领、财税推动、部门协作”为原则,深化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部门联动,整合信息资源,全面掌握我市外来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开展情况,积极引导、督促外来建筑业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履行税款就地预缴义务,切实提高全市对外来建筑业企业全流程服务和税收保障管理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建立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四大国有集团为成员的全市外来建筑业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外来建筑业税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负责日常各项工作协调和推进。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每月5日前通过市信息中心数据交换平台,将上月直接发放的外来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清单(水利工程监理开工令)和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本月待竣工验收项目清单传递至市国税局;各县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外来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清单(水利工程监理开工令)和本月待竣工验收项目清单传递至同级国税局。国税局负责将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提供的信息经过筛选分类,定期传递至相关乡镇、街道及部门,便于及时掌握项目工程进度并跟进管理。各相关单位应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落实。
(二)建立工程款审核支付和税款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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