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发〔2017〕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甬人社发〔2021〕25号
)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4元。
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13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