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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盐医保发〔202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医保发〔2020〕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及实施方式。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此次减征范围,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2020年2月起,对符合减征范围的企业,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4%,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行减征。此次纳入减征的企业,从2020年7月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恢复至8%,不再另行发文。

二、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三、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开展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企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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