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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无锡市统计局无锡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无锡市统计局无锡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锡人社发〔2020〕2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份。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以申报时间为准),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市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以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确定本地区大型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分。企业划型结果经统筹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对大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统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对部分未能划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暂按中小微企业的减免标准核定征缴,待划型确定后再行补征。

  三、关于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照《无锡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锡人社发〔2020〕4号)的有关规定,在与本单位职工协商一致后,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在享受减免政策期间,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减免后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期截止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为当期发生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

  四、关于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时间

  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实施后,企业和各类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符合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不需要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证明材料。为了做好企业划型分类、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市区3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为3月18日至30日,4月份起按正常时期申报。

  五、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实施,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知晓度,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征收、经办和统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政策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报告。

  本通知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无锡市统计局

  无锡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5日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减免政策如何执行

  1、适用对象

  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2、涉及险种

  3、适用范围

  4、具体执行

  (1)“五免”,即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例如:A企业是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15.6万元,其中,单位缴纳10.5万元,免征后,单位只需代扣代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5.1万元。

险种

免征前(单位:万元)

免征后(单位:万元)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9.6

4.8

0

4.8

工伤保险(单位1%

0.6

0

0

0

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

0.3

0.3

0

0.3

合计

10.5

5.1

0

5.1



(2)“三减半”,即2020年2月至4月,共三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例如:B企业是大型企业,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780万元,其中,单位缴纳525万元;减半征收后,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517.5万元,其中,单位缴纳仅262.5万元。

险种

减半前(单位:万元)

减半后(单位:万元)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480

240

240

240

工伤保险(单位1%

30

0

15

0

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

15

15

7.5

15

合计

525

255

262.5

255



  (3)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申报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例如:C大型企业1月份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费未缴纳,若其于3月份补缴该笔欠费,补缴费用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D中小微企业3月份预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该预缴的费用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5、操作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

  6、注意事项

  (1)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依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2)为做好企业划型、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市区3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为3月18日至30日,4月份起按正常时限申报。

  二、企业划型如何确定

  1、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

  2、名单确定

  (1)原则: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分。

  (2)部门:市统计局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名单;市民政局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提供本地区金融业企业名单。

  (3)特殊对象:对部分未能划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暂按中小微企业的减免标准核定征缴,待划型确定后再行补征。

  3、注意事项

  大型企业名单经统筹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将适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参保单位对划型有异议的,可以向统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三、缓缴政策如何执行

  1、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

  2、涉及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执行期限

  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为当期发生的社会保险费。

  4、申报渠道

  各参保单位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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