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5-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
29号公告)规定,现将我市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跨境行为)
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
29号公告发布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包括如下资料:
(一)跨境行为购买方(以下简称购买方)出具的具有购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购买方单位盖章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跨境行为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按照《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提交实际发生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可为以下材料之一:
(一)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货运运单。
(二)纳税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能够反映实际客运收入、客运量、始发地、到达地情况的汇总表或者汇总清单。
三、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交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为以下材料之一:
(一)购买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购买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的,可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见附件),并装订成册,由纳税人留存,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五、29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