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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有关政策的复函》(财综函[2010]76号)精神,现将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以及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
(一)统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调整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
二、取消地方教育基金
取消向我省境内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