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或失效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
国税明电[1995]044号),经研究,现将《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谷子、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
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加工品及粮食复制品、豆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粮食加工品,包括大米(粳米、籼米、元米、碎米)、大豆加工品(豆片、豆饼、豆粉)淀粉、面粉;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烧卖皮、春卷皮、通心粉、米粉等。
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素鸡、油豆腐、油条子、油三角、烤麸、水面筋、油面筋、麻腐、粉皮、粉丝、腐乳,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如素火腿、素鸭等等。
二、经清洗、整理、晾晒、挑选、剥皮(壳)、去籽、碎块、腌渍、冷藏、冷冻、辐照、脱水、包装等工序加工的瓜果、蔬菜等,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但不包括各种蜜饯,瓜、果、蔬菜罐头和已完全改变其本来形态的加工产品(如:果酱、果泥、菜泥、果汁、菜汁等等)。
三、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利用药用植物经切、炒、烘、焙、熏、蒸、研磨、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处理的中药材饮片,及除胶囊丸以外的单味粉剂、鹿角胶、驴皮胶、鳖甲胶、龟板胶。
不包括各种中成药、滋补药品。
四、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如鲜牛奶、消毒纯牛奶等等,不包括添加了其他原辅料的花色奶。
五、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 (
沪税政一(1994)73号
)《
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沪税政一[1994]136号
相应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