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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0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公布 1994年05月01日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