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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失效日期2023年11月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改)及其实施条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个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业务(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属于本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所列举的范畴。
五、本公告从2018年11 月1 日起执行。《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