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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青岛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现对青岛市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退税商店

(一)退税商店需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管理办法》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见附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青岛市国税局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企业。

经过备案的退税商店名单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退税商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实际销售物品相符。退税商店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时,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一)符合《管理办法》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