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4]422号 2004-10-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规定,全文废止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并国税发[2004]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4]116号 
)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考虑到文件下发滞后,因此,涉及此项规定的企业应在10月底前结清以前应缴增值税。对这部分应缴增值税,可不加收滞纳金。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实后在10月底前可一并抵扣。
二、外贸公司出口不退税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