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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3.06 吉地税发〔2009〕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定,第四条部分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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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2月4日吉林省政府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这次耕地占用税政策调整使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纳税范围、适用税额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统一税制和公平税负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实施新《办法》,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取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办税大厅和纳税服务平台等多种途径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让各级政府和广大纳税人尽快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新变化,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合理确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按照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了我省各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作为各县(市)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的基本依据。为将这一规定落实到实处,各县(市)要结合本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各地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尽快确定本县(市)内不同区域的适用税额,经县(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加强耕地占用税的源泉控管

各地在《办法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