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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津国税流〔2003〕1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5-30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具体税收征管比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一〔1995〕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5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21号)的规定执行。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由市局调整后统一印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3]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6]10号)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