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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3]86号


USHUI.NET®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6]10号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第六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
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