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1]26号《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现对天津港保税区内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
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