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油函〔1991〕65号 1991-11-4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0号《关于要求明确×××、×××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结合两油田的情况,现将矿区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一、×××、×××油田的矿区使用费(以下简称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分别按照各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总产量,依照适用费率计算缴纳。
二、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由油田作业者公司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石油公司代缴。
三、两油田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按原油销售船次分次预缴,年终本日历年度生产的最后一船原油装船时进行汇算清缴。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
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