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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188号 1997-04-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号)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据以办理免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税区监管的通知》(署监[1996]280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4月8日起不再批准新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