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1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1〕12号)规定,第二部分(三)修改为“(三)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发展低碳经济。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能源、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经核定后可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全省碳排放权交易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和《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9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繁荣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省产权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遵循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整合资源,完善体系,提升功能,创新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以股权、知识产权和排污权交易为主,各类资产处置为辅的多层次、多功能、多板块、多元化的华中区域性产权市场交易中心。
二、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功能,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二)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省和各市、州、县管理的下列国有资产转让,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必须进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与重大财产处置,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
——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银行和信托、证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及出版文化传媒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处置。
(三)
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发展低碳经济。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能源、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经核定后可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全省碳排放权交易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和《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9号)执行。
(四)积极引导、鼓励通过市场方式出让的企业股权进入产权市场交易。
(五)鼓励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进入产权市场交易。
(六)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扩展农村地区产权交易网络,推动和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有序流转。
(七)积极协调涉诉国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
三、积极创新,拓宽产权市场功能
(八)充分利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抓紧启动武汉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筹建工作,探索开展“两非”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试点,疏通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进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