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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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国发〔2010〕36号),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强化职业培训在国民教育和促进就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劳动者,为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力争“十二五”期末,全省高技能人才总量达200万人,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29%,技能人才队伍基本适应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明确职业培训对象的范围和内容
(三)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要开展3个月以上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鼓励有培训需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企业新招录用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对退役士兵,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安置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
(五)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强化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六)加强统筹规划。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各地要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七)强化企业职业培训主体责任。企业要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性措施来抓。要按规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建立定期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保证职工每两年至少获得一次职业培训,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20%,形成职工正常的技能成长通道。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八)发挥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础作用。加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础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
(九)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依托院校、企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实训操作考试基地,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十)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制度。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十一)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完善职业培训的政策
(十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逐步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政府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除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执行外,上述几类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校企合作税费优惠政策。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校舍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减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基建项目,减免水电增容费、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十四)完善企业职业培训激励约束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等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工作情况列为厂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