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市人社发〔2014〕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9年11月14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2019〕8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1〕5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3〕4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人社发〔2014〕6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统筹规划。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并对规划提出的重大任务与重点领域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检查评估,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着力培育家政服务示范企业。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家政服务品牌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化、信息化、标准化项目建设。要重点培育一批发展前景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家政服务行业示范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鼓励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券、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加快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引导家政服务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支持家政服务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规范制修订工作。围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制定并推广实施家政服务业标准体系。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规范条件的,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积极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重点引导和督促家政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进一步规范家政服务业劳动用工行为。家政服务企业还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明确企业、员工和家庭三方权利与义务。完善家政服务业薪酬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和鼓励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推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及时调处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政服务企业,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
六、完善投融资政策。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规定,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微企业贷款等扶持方式,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家政服务业信贷需求。加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培育和扶持家政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
七、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中职、高校毕业生等从事家政服务业就业、创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并加强跟踪指导和帮扶。
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护理、病患陪护等家政服务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在家政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 (
绍政发〔2011〕74号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