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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政发〔201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45号规定,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浙政发〔2011〕6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1〕64号等精神,在整合我市原有促进创业和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为高校毕业生(除有特殊说明外,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均指毕业2年以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的城乡失业人员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根据《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绍政办发〔2011〕168号),有条件允许创业者将住宅房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三)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绍兴市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绍兴市区外户籍,创业地在绍兴市区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实行贷款和贴息分离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其他人员可享受财政不超过5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期限最长为3年,展期不贴息。对进入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的小企业,因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经园区审核推荐,可给予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五)扶持创业园区建设。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市财政按规模一次性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其中,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其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进园创业小企业在5家以上;对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进园创办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大学生创业园按进园创业经营的家数和规模给予每家5000—10000元的创业引导资金,由创业园所在的学校按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绍兴市区范围内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促进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
  (七)扶助创业带动就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就业(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城镇失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每吸纳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其他新建企业或上年度未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吸纳一人,市财政给予10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他吸纳人数超过上年度的单位,每超过1人,属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市财政给予15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属失业半年以上城镇失业人员的,市财政给予10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对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单位),市财政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对新从事种养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其大田种养规模3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或家禽10000只以上,或从事其他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分别给予每年3至5万元的补助资金,期限最长为2年。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等服务。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补助。
  (十一)加强对促进创业工作的引导。市财政根据创业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开展创业咨询、创业宣传、创业项目评审、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成果评选、创业论坛举办、创业创新竞赛组织等推动创业活动。把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者一次性补助1000元/个。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3人以上采用的,再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并予以重点推介。
  二、完善就业援助政策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绍政发〔2009〕19号文件执行,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招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 招用绍兴市区范围内农村户籍的“4555”人员(女45—50周岁、男55—60周岁)按每月100元补贴,补贴期限除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确定,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农村户籍的“4555”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十四)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断增加公益性岗位,逐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绍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每人每月可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
  (十五)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可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
  (十六)鼓励建立产品加工基地促进就业。支持工商企业通过产业转移、来料加工、定牌生产等形式,在农村建立配套产品加工基地,帮助农村发展庭院经济、家庭手工业,有效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对于上述企业按其解决就业人数由村、镇劳动保障平台核实后,由市财政给予1—10万元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十七)支持用人单位招聘紧缺性的技术型员工。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组织从事高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用人单位外出参加人力资源招聘活动,帮助引进紧缺性的技术型员工,企业外出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人力资源招聘会,市财政每年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八)加强对失业动态的监测。对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不同用工规模企业实施失业动态监测,为分析就业形势、采取预防措施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