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甬发改创新〔202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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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
宁波市加快发展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十条政策举措 
》 (
甬政办发〔2020〕53号
)精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
宁波市加快发展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十条政策举措 
》 (
甬政办发〔2020〕53号
)、《
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7〕7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甬党发〔2020〕9号明确的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
甬政办发〔2017〕75号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完成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的认定和政策兑现,指导区县(市)和功能区做好项目申报管理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指导区县(市)、功能区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估。
各区县(市)和功能区发改(经发)、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与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不含分支机构),其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方向。
第五条近三年内,申报主体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六条符合国家《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列入上年度《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支持、市级重点人才计划专家新创办企业条件之一。同时,针对制造企业,其自主生产新产品营业收入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搭建示范应用推广平台营业收入累计达1000万元(含)以上或注册用户达到5万(含)以上,根据新媒体设备、线上平台等应用示范推广的投入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投入费用2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30%的补助;
2、投入费用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20%的补助;
3、投入费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10%的补助;
上述补助实行超额累进法。
4、对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的优秀典型案例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连续两个年度营业收入累计高于1000万元、增速持续上升且平均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服务业平均水平的非上市企业,近3年,根据企业实际到位或净增社会投资总额(持续一年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50%(含)以上或者新增营业务收入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20%;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50%以下、30%(含)以上或者新增营业务收入增量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5%;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30%以下、10%(含)以上或者新增营业务收入增量5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0%。
社会投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各类投资。
第八条延伸产业链重点项目是指向上下游拓深延展或加强产品的附加值和深加工层次的,且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项目库的项目。延链项目获得银行项目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设备贷款实付利息(审定利率范围内,下同)50%的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优惠的项目除外。
1、自银行贷款实付利息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截止,给予项目设备贷款利息50%的补助;
2、第二轮申报再给予项目设备贷款实付利息50%的补助。
第九条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项目库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齐全、民营企业实际投资超过50%,且服务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