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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金政办发〔2020〕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7〕56号)和《浙江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对2021年底前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省级奖补资金300万元全部奖励给药品生产企业。

二、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市级给予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获得市级奖励支持的品种数量不超过3个。

三、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符合《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金政发〔2018〕47号)兑付奖励条件,但未兑付奖励的市本级药品生产企业。原有政策若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止。




《金华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奖励办法》制定背景

2018年,省财政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21号),该文件规定“按品种对2021年底前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给予奖励”“省级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个品种300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参照省内杭州、省外海口等地,研究制订了我市相关仿制药奖补政策,并纳入《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金政发〔2018〕47号)文件中。该文件明确“鼓励医药行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第二年起,连续两年按年度依次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1%等额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该政策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为激励地方药品生产企业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