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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

鄂政发〔201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总量进位、质量升级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现就我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全面部署标准体系创新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深化标准化改革已经成为引领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重大任务。

  (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是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标准是质量的基础和依据。在经济新常态下,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经济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的粗放增长向质量效益型的集约增长转变,都离不开标准化的引领和支撑。必须通过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加快解决当前标准供给不足、整体水平偏低、引领作用不明显、实施监督不力、协调推进机制不畅等问题,推动科技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提质增效,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三)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是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需求。“十三五”期间,我省确立了“竞进提质、升级增效,以质为帅、量质兼取”的工作方针,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努力在质量发展水平上进入全国第一梯队。实现上述目标迫切需要通过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效能,有效对接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全面崛起、“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战略机遇,让标准成为对湖北质量的“硬约束”,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支撑点”,成为规范市场秩序、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经济效益的“指挥棒”,以“湖北标准”打造“湖北品牌”,为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新动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放管服”相结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标准的有效供给,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为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加快推动“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共治。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加强强制性地方标准管理,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快形成开放包容、共同治理的标准化管理新格局。

  坚持融合创新。围绕湖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大力开展“标准化+”行动,在产业结构调整、文化繁荣发展、社会治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不断改善和国内外经贸合作中,更好地发挥标准化的融合创新作用。

  坚持引领跨越。提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整体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内标准化活动,通过技术创新与技术标准的深度融合,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将湖北科教优势、区位优势转化为标准规则优势,增强市场竞争话语权,抢占区域竞争制高点。

  坚持竞争有序。发挥标准规范生产生活秩序及引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效能,提高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的系统性、协调性,加强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标准化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本建成适应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技术标准体系;标准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标准化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标准化战略全面实施,标准的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显著增强;标准化科技服务体系和标准实施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标准服务发展更加高效,基本形成市场秩序有标可循、公共利益有标可保、创新驱动有标引领、转型升级有标支撑的新局面。“湖北标准”的区域影响力、竞争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大幅提升,成为质量强省的重要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体系,增强标准有效供给。

  1.整合精简优化地方标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清理整合精简,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老化滞后的及时修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医药卫生、食品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备案。完善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标准门类,加快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的地方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有效支撑我省经济提质增效。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修订工作。

  2.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推动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及产业化协调发展,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鼓励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企业标准。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标准符合性评价体系,鼓励企业持续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法律法规对企业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3.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对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在市场化程度高、创新活跃、产品类别较多的领域率先制定、实施、推广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团体标准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探索实施团体标准的评价与监督机制。

  (二)围绕中心,打造湖北标准新优势。

  1.增强优势产业标准化话语权。用先进标准倒逼“湖北制造”产业升级,支持鼓励冶金钢铁、石油化工、水泥建材、食品生产、纺织服装等优势传统产业,海洋工程装备、汽车制造、生物制药、循环经济等支柱产业,以及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光电子、北斗导航、新材料、新能源等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制。加快现代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撑现代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加强金融、商贸、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养老、健康、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提升现代服务业整体质量。加强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工程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质量水平。

  2.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以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为着力点,建立健全教育、就业、卫生、体育、文化服务、政务服务、民政管理服务等领域地方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研制和实施,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不断完善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建立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进食品药品、中医药、安全生产等标准体系建设。

  3.强化生态文明标准化工作。突出标准化对“两型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以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推进森林、江河湖泊、土地、能源、矿产资源保护等标准体系建设,加快能效能耗、碳排放、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研制。

  (三)创新机制,激发标准化发展新活力。

  1.创新标准化协同发展机制。依托武汉中国光谷这个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打造标准创新与技术创新相互融合的标准创制和标准化交流平台。建立政府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优势龙头企业及消费者组织共同参与的标准化协作机制,共同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建立由政府引导、中介机构为主体的标准、检测和认证一体化推进机制,打造标准、检测和认证一体化的服务聚集区,更好服务质量强省战略。

  2.探索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围绕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调发展标准体系研究。探索长江中游城市群和中部六省标准化协同机制,推动标准互认、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四)扩大开放,推进标准国际化进程。

  1.推动“湖北标准”走出去。以落实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为契机,发挥标准化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升“湖北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力。加强与欧美、日韩等主要贸易伙伴在标准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举办国际标准化论坛,为企业搭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桥梁。

  2.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加强对我省主要出口目标市场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等的研究,建立完善技术贸易壁垒应对联席工作机制,发挥我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的作用,强化对技术贸易壁垒应对的引导与监管,提升技术贸易壁垒评议、预警和争端处理效率,维护我省经济安全和产业利益,促进全省外贸稳定增长。

  (五)强化监督,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1.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建立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强化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和执法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有效执行。建立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认证等推荐性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制。组织开展重要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估。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共同推动标准实施。

  2.推进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发挥标准化试点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建立科学、可复制、可操作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