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古杉生物柴油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6-04-13 闽国税函〔2006〕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古杉生物柴油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35号)悉。经省局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利用地沟油等废弃物品生产“生物柴油”这一新型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其
增值税申请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的问题,我局曾专门行文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5〕1028号
)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正在着手研究“十一五”规划期间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