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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0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0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高新技术生产生物柴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国税发〔2005〕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