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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13号 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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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卖费用)的50%自所得中减除。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5]36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4-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