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73号
)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二、关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不包括贷款,下同)盘盈、盘亏和损失,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其资产盘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盘亏和损失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