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 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 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 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 登记当月起,在 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费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元的定 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其他事项遵照 财税〔201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