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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1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闽财税〔2019〕13号规定, 2019年 1月 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