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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9〕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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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苏政发〔2018〕13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负担若干政策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税发〔2018〕89号)、《关于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7号)文件精神,经核准,现将我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明确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3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1.5元/平方米。

(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3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1.2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苏州市区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详见附件。

三、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我市继续对工业企业试行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要求,税务部门根据各市(区)上一年度通报确认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大城市年单位税额1.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年单位税额1.2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B类的企业,其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为最低档的保持不变,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不是最低档的,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年单位税额3元/平方米)缴纳。

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 ( 苏府办〔2017〕342号中相关税额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附件


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苏州市区


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范围

单位年税额

(元/平方米)

苏  州  市  区

大城市一等

姑苏区:邵磨针巷以东,观前街以南,宫巷以西,富仁坊巷以北,以及观前步行街两侧

18

大城市二等

姑苏区:养育巷、中街路以东,东中市(中街路口起)、白塔西路、白塔东路(至平江河止)以南,平江河以西,干将路(平江河至养育巷)以北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16

大城市三等

1.吴江区:太湖新城鲈乡北路以东,油车路以南,S227省道以西,流虹路以北

2.姑苏区:普安桥、鸭蛋桥、永福桥、爱河桥、兴农桥以东,渡僧桥以南,外城河(干将桥至吊桥)以西,干将路(干将桥至535号)以北;河沿街以东,桃花坞大街100号起至西北街、东北街(至平江河止)以南,平江河以西,东中市(中街路口起)、白塔西路、白塔东路(至平江河止)北侧以北

3.高新区:塔园路以东,金山路以南,滨河路以西,吴前港以北

4.工业园区:星桂街以东,苏绣路以南,星汉街以西,相门塘以北;星汉街以东,苏绣路以南,星阳街以西,苏惠路以北;星湖街以东,旺墩路以南,万盛街以西,钟园路以北;万盛街以东,现代大道以南,南施街以西,钟园路以北

14

大城市四等

1.吴江区:太湖新城东太湖以东,江兴路以南,苏州河路和松陵大道以西,云龙西路以北

2.吴中区:东吴北路以东,宝带东路以南,月浜街以西,长桥大运河以北

3.相城区:相城大道以东,嘉元路以南,澄阳路以西,阳澄湖东路以北

4.高新区:大轮浜以东,金山路以南,塔园路以西,吴前港以北;滨河路以东,金山路以南,运河路以西,吴前港以北

5.工业园区:除三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10

大城市五等

1.吴江区:太湖新城东太湖以东,江兴路以南,运河以西,云龙西路以北除三等、四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2.吴中区:盘蠡路以东,团结桥以南,冬青路以西,大运河以北除四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3.相城区:澄和路以东,徐图港河以南,二二七省道复线以西,润元路以北除四等土地以外其他地区

4.姑苏区: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盘蠡路以东、南环路以南、团结桥以北、冬青路以西除一等、二等、三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5.高新区:长江路以东,金山浜以南,大运河以西,玉山路以北(含永利广场)

6.工业园区:星湖街以东,现代大道以南,万盛街以西,旺墩路以北

6

大城市六等

1.吴江区:除三等、四等、五等、七等、八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2.吴中区、相城区:除四等、五等、七等、八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3.姑苏区:除一等、二等、三等、五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4.高新区:除三等、四等、五等、七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5.工业园区:星华街以东,苏虹路以南,凤里街以西,现代大道以北

5

大城市七等

1.吴江区:桃源镇华盛大道以东,桃源镇苏州万利成制桶有限公司(不含)以南,桃源镇苏震桃公路以西,桃源镇华天路以北

2.吴中区:太湖三山岛区域

3.相城区: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莲花村区域除外)

4.高新区:太湖以东,金墅港以南,S230省道以西,龙景路、太湖湿地公园(含)、安山港以北

5.适用于B类(支持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3

大城市八等

1.吴江区:桃源镇震桃公路以东,桃源镇马家浜自然村(不含)以南,桃源镇面长港河道以西,桃源镇吴江东方华联制衣有限公司(不含)以北

2.吴中区:除太湖三山岛外,无桥梁、隧道与陆地连接的其他太湖离岛

3.相城区: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莲花村区域

4.适用于A类(优先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1.5


张家港市


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范围

单位年税额
(元/平方米)

张 家 港 市

中等城市一等

长安中路以东,梁丰路以南,河西路以西,朱港巷路以北

14

中等城市二等

港城大道以东,城北路通运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长安南路以北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10

中等城市三等

东二环路以西,南二环以北、西二环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除一等、二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6

中等城市四等

除一等、二等、三等、五等、六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含张家港保税区)

5

中等城市五等

1.现代农业示范园常红、常兴、常南三个社区区域

2.适用于B类(支持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3

中等城市六等

1.现代农业示范园其他地区

2.适用于A类(优先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1.2

常熟市


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范围

单位年税额
(元/平方米)

常 熟 市

中等城市一等

环城东路以东,颜北弄以南,海虞南路以西,里颜港以北

14

中等城市二等

北门大街以东,寺后街、县后街、塔弄以南,环城东路以西,草荡街、县东街、塔后街以北

10

中等城市三等

三环路以内一等、二等以外的其他地区

6

中等城市四等

除一等、二等、三等、五等、六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5

中等城市五等

1.望虞河以西的辛庄镇区域

2.适用于B类(支持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3


中等城市六等

1.锡太公路以南,S224以东的支塘镇区域

2.适用于A类(优先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1.2


太仓市


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范围

单位年税额
(元/平方米)

太 仓 市

中等城

市一等

盐铁塘以东,县府街以南,府南街以西,致和塘河以北

14

中等城

市二等

长春路以东,北城河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西路以北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10

中等城

市三等

204国道以东,苏州路以南,东仓路以西,新浏河以北除一等、二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6

中等城

市四等

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新区)(含娄东街道辖区)所辖区域中除三等、六等以外的其他土地

5

中等城

市五等

1.除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六等以外的其他土地

2.适用于B类(支持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3

中等城

市六等

1.东亭路以东,县府东街以南,万和路以西,上海东路以北

2.适用于A类(优先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1.2



昆山市


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范围

单位年税额
(元/平方米)

昆 山 市

中等城市一等

正阳路以东,娄江南岸以南,游方弄以西,朝阳西路以北

14

中等城市二等

菜市弄、西园街、前进菜场以东,前进西路以南,南后街以西,娄江北岸以北

10

中等城市三等

东仓基河、小虞河东岸以东,樾河、北环城河以南,长江路、柏庐中路以西,朝阳路、东新街以北除一等、二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6

中等城市四等

除一等、二等、三等、五等、六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5

中等城市五等

1.昆山综合保税区区块一:长江路以东,沪宁高速公路、沪宁高速铁路以南,玫瑰路以西,沪宁高速铁路、312国道以北(以国办函〔2012〕80号为准)

2.昆山综合保税区区块二:郁金香路以东,百灵路以南,黄浦江路以西,吴淞江以北(以国办函〔2012〕80号为准)

3.适用于B类(支持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3

中等城市六等

1.昆山综合保税区区块三:科技路以东,创新路以南,江浦路以西,元丰路以北(以国办函〔2012〕80号为准)

2.适用于A类(优先发展类)纳税人调档

1.2



《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 苏州市税务局发布日期: 2019-02-12  
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相关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苏政发〔2018〕13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负担若干政策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税发〔2018〕89号)文件要求,适当下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即大城市从3元降至1.5元、中等城市从3元降至1.2元。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我市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涉及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涉及范围为苏州全市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操作方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下调

1.调整苏州市区最低两档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将大城市七等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下调至大城市七等3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的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由2.5元/平方米下调至大城市八等1.5元/平方米;其他土地等级和土地等级范围保持不变。

调整后的苏州市区税额标准为: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3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1.5元/平方米。

2.调整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最低两档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将中等城市五等4元/平方米下调至中等城市五等3元/平方米,将中等城市六等2.5元/平方米下调至中等城市六等1.2元/平方米;其他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范围保持不变。

调整后的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税额标准为: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3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1.2元/平方米。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应调整

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根据各市(区)上一年度经公布确认的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类调档管理:对A类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缴纳;对B类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次低档缴纳;对非A、B类企业一律不予调整。

2018年差别化分类调档政策所适用的是最低档税额标准2.5元/平方米和次低档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通知》对税额标准调整后,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相应调整: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大城市年单位税额1.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年单位税额1.2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B类的企业,其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为最低档的保持不变,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不是最低档的,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年单位税额3元/平方米)缴纳。

四、执行日期

上述调整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