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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03                                                    闽国税流〔1998〕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申报正常,可信度高,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有关数据资料,且税负高于征收率4%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可暂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1998年1月至6月应税销售额已超过180万元,且税负不低于2.5%的可暂不划转。

三、对属于划转对象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调整过程中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对其库存货物按现行规定应进行税款清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113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本通知所指“划转前”是指6月底前,“划转后”是指7月1日以后。

  五、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凡需要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4%征收率开具,不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对无法证明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或经营者)身份的,一律按6%征收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并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 国税发〔1998〕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