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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6]51号 2006-5-9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金地税法[2007]98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内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已被金地税法〔20112号公告废止,本次公告废止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规定,废止第三条中“个人出租产权属于自己的柜台、摊位或房屋,按照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政策金地税政[2002]150号、金地税政[2003]77号、金地税政[2005]113号规定征税。单位将自有资产出租出包或非自有资产转租、转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承包承租费的,不论承包承租方是否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凡不能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均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内容

废止第四条

废止第五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9.4.24)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