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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7]37号 2007-3-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6]2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