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3.28 渝国税发〔2004〕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04〕25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通知
》规定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免税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减免
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2]51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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