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98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