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29 冀国税发(2004)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精神,省局对原制定的《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对2005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2005年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
增值税饲料产品需进行质量检测品种包括: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的各类饲料产品是否需要检测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二、
2005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附件:
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饲料产品生产的
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 免征
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第四条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第五条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