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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4]157号 2004-7-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4)》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16号)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对在清算结束后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按内销货物予以补征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征税的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