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发〔2009〕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政发〔2014〕29号)规定,自2014年7月1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09〕62号
)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五是湖州市区基本政策统一,各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第四条 参保范围。具有湖州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五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湖州市区缴费标准根据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设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目前,各档次的年缴费标准为第一档为200元、第二档为400元、第三档为600元、第四档为800元、第五档为1000元、第六档为1200元、第七档为1400元、第八档为1600元。今后,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第六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政府补贴。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以及个人账户用完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各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除国家、省财政补助以外的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
政府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第一档、第二档补贴40元,第三档、第四档补贴60元,第五档、第六档补贴80元,第七档、第八档补贴10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政府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150元(可以抵缴个人缴费);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其他持证残疾人以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伤病残、死亡和困难户(具体标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100元(可以抵缴个人缴费)。
政府缴费补贴根据省政府文件及湖州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按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给予保留,并不间断计息。续缴时可选择续缴当年的缴费档次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中断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
第九条 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每人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下(含10年)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每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含11年)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
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条 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在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优待养老金标准由省里统一调整)。
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复员退伍军人的基础养老金按其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湖州市区的统一标准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第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湖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即1950年1月1日-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根据补缴当年各档缴费标准的平均缴费额折算(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即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在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享受各种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不能追补)。
第十二条 养老金调整机制。建立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结合湖州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第四章 制度衔接和异地转移
第十三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并轨。在本办法实施时,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凡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湖州市区各档缴费标准的平均缴费额(900元/年)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的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或者因各种原因造成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