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1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健全统筹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三是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四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第四条  参保范围。具有湖州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湖州市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2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2000元10个档次。今后,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各县根据实际合理设定当地的缴费档次和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各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除国家、省财政补助以外的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

  政府财政对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第一、二档补贴40元,第三、四、五档补贴80元,第六、七档补贴100元,第八、九、十档补贴120元。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计生家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伤病残、死亡和困难户),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40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至150%之间的其他持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200元(可以抵缴个人缴费)。各县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当地政府补贴标准,其中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今后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根据省政府文件及湖州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参保人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给予保留,并不间断计息。续缴时可选择续缴当年的缴费档次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补缴不足年限的,补缴时可选择补缴当年的缴费档次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补贴。

  第三章  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

  第十条  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即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在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即1950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间出生)的人员,如在2014年7月11日及以后参保的,应逐年缴费,一次性补足15年后,在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如在2014年7月11日前已参保的,应按年缴费,在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允许补缴,一次性补足15年后,在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要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规定计息。服刑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间待遇不予追补。

  第十一条  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对2014年7月11日前已参保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下(含10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1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含11年)、15年以下(含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1年3元计发。

  对年满80周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给予30元的高龄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第十二条  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