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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丽财审〔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2号规定,条款修订,第四条第(一)项“(一)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修改为“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并批复申请,并根据《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向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并将原文件的附件(1.承诺书 2.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修改为《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

请结合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

第三条 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

(一)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并批复申请,并根据《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向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对报送的项目进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整改或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中止审核或退回。

(三)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根据整改情况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书进行批复。

第五条 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承诺书

2.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


附件1


承 诺 书



我单位              项目已经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我单位承诺:

1、已完成账目核对、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债务清偿及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合规,全面反映本项目的所有经济活动。

2、所有交易(收支)事项均已入账,无账外账,无小金库,重大的期后事项均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相应的调整或披露。

上述情况如有不符,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


一、关于要求审批X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请示(附1)

二、承诺书(附2)

三、竣工财务决算登记表(附3)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纸质及电子版)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纸质及电子版)

六、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资料

1.完整的审核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2.审核批复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3.备案项目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4.自行结算的第三方结算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5.其他资料。

七、工作底稿(电子版)

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项目,中介机构应提供工作底稿(含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资料)。

八、相关资料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送审项目超过批准概算的,应提供原概算批复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2.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3.财产物资盘点表(附4,纸质及电子版)。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4.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5.设备合同、中标通知书、自行采购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6.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重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7.其他相关资料。


附:1.关于要求审批X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请示

2.承诺书

3.竣工财务决算登记表

4.财产物资盘点表



附1

关于要求审批XXXX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的请示


丽水市财政局:

我单位XXXX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组织编制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现已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送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审核,且项目审定支出数未超概算,我单位即按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XX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书》审定的项目支出数申请贵局批复。

特此请示。





XXXX(盖章)

年 月 日





附2


承 诺 书


我单位项目已经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我单位承诺:

1、已完成账目核对、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债务清偿及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合规,全面反映本项目的所有经济活动。

2、所有交易(收支)事项均已入账,无账外账,无小金库,重大的期后事项均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相应的调整或披露。

上述情况如有不符,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3


竣工财务决算登记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送审单位(公章)


送审金额


送审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编制单位


编制人员


电话


序号

资料名称

单位

数量





































送审单位对以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送审人签名: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备注:(由审核中心人员填写)



附4

财产物资盘点表


项目名称(单位盖章): 盘点日: 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存放地

购置或安装日期

帐面价值

盘点清查值

其中

备注

数量

原值

数量

原值

盘盈(亏)

待报废

数量

原值

数量

原值



































































































财务负责人(签字): 盘点人(签字): 监盘人(签字):


来源:丽水市政府